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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纪法规知识小课堂(三)
  • 浏览量:576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8日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教育引导公司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推出党纪法规专题学习栏目,本期学习内容:违规吃喝行为的定性处置。


  党员干部违规吃喝行为,是与“吃喝”相关及衍生出来的违纪违法行为的集合。党纪国法所禁止的是“违规吃喝”,并不禁止正常的人情往来、正常的公务接待、商务接待等,而且鼓励亲清的政商交往,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违规吃喝本身主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涉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等条款。同时,违规吃喝行为背后衍生出来的行为,还可能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纪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一、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此类行为,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党员干部作为手握公权力的群体,在接受宴请时必须讲原则、守纪律,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背离廉洁从业要求的吃请必须坚决拒绝。“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职务公正性相冲突,这种“可能”立足于防范,应根据客观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比如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的宴请,受监督管理的一方对实施监督管理的一方提供的宴请等等,无论宴请花费的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党员干部就一概不能接受。

  党员干部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情节轻重一般应根据提供、接受宴请的次数、支付费用的数额、出入场所的性质、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

  二、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行为。《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此类行为,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私人会所或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具有隐蔽性,组织和群众难以监督,容易滋生“四风”甚至腐败问题,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党员干部不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等中央和省级党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私人会所”,主要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一般具有专属性、隐蔽性、高档性等特征。随着整治力度的加大,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也出现隐形变异趋势,常见在由私人住宅改造、不对外公开营业、仅为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娱乐服务的隐蔽场所宴请,一般只供一桌客人用餐,俗称“一桌餐”。能否认定为私人会所或者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要结合场所内部装修的高档性、豪华性、娱乐性以及接待的对象、隐蔽的程度、宴请的规格、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综合考量。

  党员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情节轻重一般应根据出入私人会所的次数、支付费用的数额、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

  三、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此类行为,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及有关公款使用的管理制度。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党和国家出台一系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及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对每一笔公款的用途都有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不得挥霍浪费,违反了这些规定,组织者、参加者都应当受到纪律追究。近年来,违规公款吃喝行为呈现出更加隐蔽化的趋势,比如通过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假借研究交流工作为名吃喝;将大额消费拆分为小额发票报销或长期挂账;虚列开支公款购买酒水;无正当理由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吃喝;以办公用品、宣传费、会议费等虚假名义套取报销餐费;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等等。以上这些新表现,如果所用为公款,都属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党员干部要筑牢廉洁底线,自觉抵制违规公款吃喝,杜绝相关问题发生。

  对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即便情节较轻,也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违规公款吃喝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实施者;“领导责任者”,是指对违规公款吃喝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情节轻重一般应根据公款消费的数额、次数、参加的人员范围、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

  四、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行为。《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此类行为。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违规公务接待、借机大吃大喝行为是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党的性质和宗旨格格不入,与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背道而驰,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关于公务接待的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是指公务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规定标准。“借机大吃大喝”,是指借公务接待之机或者以公务接待的名义,使用公款进行大规模、高档次的吃喝活动。

  对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行为,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情节轻重一般应根据违规接待超标准、超范围程度、造成的浪费程度以及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

  五、违规吃喝行为的区分。关于《条例》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的区分。党员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有的接受宴请,还有的利用会所隐蔽性特征进行嫖娼、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对上述行为是数错并处还是择重处分,需区分具体行为性质以及与私人会所功能关联度、紧密性予以恰当处理,对属于私人会所的基本功能,如接受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可作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具体表现,以第九十三条定性处理。但对于在私人会所中从事赌博、嫖娼、封建迷信活动等行为,由于上述行为与私人会所性质并无紧密关联,应当另作违纪违法评价,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合并处理。

  关于《条例》第九十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区分。第九十二条强调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第一百零三条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属于挥霍浪费公款的行为。前者不区分花费的是公款还是私款,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就构成该违纪行为。如果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款宴请,则一个行为既违反第九十二条规定,也违反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构成违纪竞合,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择一重处理”的规定,以第一百零三条定性处理。

  关于《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的区分。第一百零三条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挥霍浪费、假公济私,第一百零六条强调的是公务接待活动中的违规行为,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约束公务接待中的挥霍浪费行为和奢靡之风。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真实公务行为,如果相关接待活动都是真实的,只是接待不规范、报销凭证不齐全等,应适用第一百零六条;如果没有实质性公务行为,不少公务接待材料系伪造,用以掩盖公款吃喝的真相,则适用第一百零三条定性处理。

  六、违规吃喝人员的处理。在“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中,对“组局者”,有利益勾兑、权钱交易、说情打招呼等情形的,应予立案审查;对参与者中属于“站台背书”、说情打招呼、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私营企业主吃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情形,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审查;对参与者中不属于“站台背书”,没有说情打招呼等情形,情节轻微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在“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行为中,不仅要追究接待方的责任,还应追究被接待方责任;既要追究违规公务接待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参与者,也要追究对违规公务接待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并视具体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处分。